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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04-007法定文書記載規(guī)定

1  航行日志記載規(guī)定

1.1  目的

規(guī)范《航海日志》的記載,保證《航海日志》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1.2  適用范圍

各船舶《航海日志》的記載。

1.3  記載要求

《航海日志》是駕駛臺主要法定記錄簿,由大副負責保管及指導記載。

1.3.1 能于事后根據《航海日志》重新繪出當時航跡,反映出當時航行和生產的主要情況。

1.3.2 值班駕駛員交班時,應緊接右頁本班記載的后面簽字。

1.3.3 船長應按時審閱和簽署,經常檢查記載情況,并按主管部門規(guī)定送審。

1.3.4 右頁和左頁航行記錄部分應依時間順序逐行記錄,不得留有空行。

1.3.5 航行中每日終了,左右頁同時換新頁繼續(xù)記錄,余下各行用筆劃去。

1.3.6 必須使用不退色的墨水記載,字體要端正、清楚,詞句要明確、精練,不得任意刪改和涂抹。

1.3.7如果記錯或漏寫,應將錯誤字句畫一橫線刪去,但被刪字句仍應清楚可見。改正字句寫在錯誤字句的上面,或在漏寫字句的上面寫上補充字句,并在其后面簽字,簽字應標以括號。

1.3.8 應按規(guī)定的縮寫、代號或符號記載。

1.4  右頁記載內容

1.4.1開航前和開航時:

1.4.1.1 主要設備的校驗與檢查結果,包括核對時鐘、車鐘、試車、試舵、試霧號笛等;

1.4.1.2 車輛數、旅客人數,燃油、淡水儲備量;

1.4.1.3 艏(側)、艉大門情況;

1.4.1.4 備車、用車情況。

1.4.2 離靠泊位:

1.4.2.1系上第一根纜的時間、解掉最后一根纜的時間、拋錨的時間和起錨的時間;

1.4.2.2.泊位名稱等。

1.4.3 航行中:

1.4.3.1 當發(fā)生海事、發(fā)現危險障礙物或其他特殊情況時,船位應以座標緯度和經度記載,準確到“分”以下小數點第一位;

1.4.3.2 發(fā)現來船情況及避讓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1.4.3.3 氣象和海洋情況發(fā)生突然變化時,所采取的措施;

1.4.3.3 航行燈的開、關情況;

1.4.3.5 發(fā)生海事的情況,以及自救或救助他船的經過、措施與結果;

1.4.3.6 航道及航標的變異、發(fā)現漂浮物和其他異常情況。

1.4.4 停泊時:

1.4.4.1 車輛、旅客上下船時間;

1.4.4.2 停泊號燈、號型的懸掛時間;

1.4.4.3 主要船員調動情況及交接手續(xù)辦理完畢時間。

1.4.4.4 船長調動時,交接手續(xù)辦理完畢后,應在《航海日志》右頁共同簽字。

1.5  左頁記載方法

1.5.1 航行時,當航向、羅經改正量有大的變動時,應記錄一次。記錄方法:

1.5.1.1 操舵羅經航向:記操舵羅經指示度數;

1.5.1.2 標準羅經航向:記標準磁羅經指示度數;

1.5.1.3 羅經改正量:記標準羅經改正量。改正量偏東的符號為“+”;偏西為“-”號;

1.5.1.4 主機轉數:記主機轉速表指示的每分鐘轉數。如改變船速次數頻繁,可記“不定”兩字。

1.5.2 氣象情況航行中每四小時記錄一次,停泊時每日08:00時、12:00時和16:00時各記錄一次。必要時應增加觀測和記錄次數。記錄方法:

1.5.2.1 天氣現象:記天氣現象符號;

1.5.2.2 氣溫:記攝氏溫度。

1.6  其他

1.6.1 應變演習。

1.6.2 船舶主要設備的檢查和維修措施。

1.6.3塢修的主要項目、進度及其他情況。

1.6.4 發(fā)生海事時,船長必須將《航海日志》及有關海圖妥善保存,以供海事部門調查之用。

1.6.5 應按《航海日志》順序記載,不得撕毀和增添。

2  輪機日志記載規(guī)則

2.1  目的

規(guī)范《輪機日志》的記載,保證《輪機日志》的正確性和規(guī)范性。

2.2  適用范圍

各船舶《輪機日志》的記載。

2.3  記載內容和要求

《輪機日志》是輪機部的主要法定記錄簿,由輪機長負責保管及指導記載。

2.3.1 航行中由值班輪機員負責記載和保管。記載時應將主機、副機運行參數等數據如實記入各欄目。

2.3.2 如系雙部主機船舶,應將左右主機參數在同格內用分數的形式表明。左主機寫成分子,右主機寫成分母。

2.3.3 在附錄欄內應詳細記載船長的命令,以及主機、副機出現的特殊情況和壓艙水的注入、排出情況。

2.3.4 燃潤油、物料消耗必須按實際計算出的數據填寫,不得采用估計數字。

2.3.5 停泊中值班輪機員負責將主要檢修工作包括承修人姓名或廠名,以及其他重要事項,記載在值班時間欄目內。

2.3.6 記載時必須使用不退色的墨水記載。字體要端正、清楚,詞句要明確、精煉,不得揩擦、涂改。

2.3.7 如需改正時,應將詞句前后加用括號,并加蓋輪機長印章。

2.4  船員調動記載

2.4.1 輪機長應將輪機部人員調動情況,及時記在首頁“輪機員工動態(tài)表”內。

2.4.2 輪機員調動時,交接手續(xù)辦理完畢后,應在《輪機日志》上簽署證明。

2.4.3 輪機長調動時,交接手續(xù)辦理完畢后,應在《輪機日志》上簽署證明。

2.5  查閱和簽署

2.5.1 值班輪機員在每班結束時,必須簽署證明。

2.5.2 輪機長應按時查閱記載情況。

2.5.3 查閱時,應檢查燃潤油消耗、航行時間、主機平均轉數、副機運轉時間等記載的是否完整,并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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